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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
2016-04-22 14:31  

为进一步拓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规范实名、匿名举报的办理程序,有效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体现“监督和保护”并重的理念,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3号)等文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现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范如下:

一、举报的种类

1.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名称),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我校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我校党员、干部职工、党组织及有关行政机构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检举、控告。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或本人予以否认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2.匿名举报。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隐匿自己真实姓名、身份等个人信息的举报。一般可分为具有可查性举报和暂无可查性举报两类。具有可查性举报是指反映的问题具体,涉嫌违法违纪,具备核查条件的举报;暂无可查性举报是指反映问题无实质性内容,不具备核查条件的举报。

二、举报的受理

受理范围: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举报;对干部、职工及职能部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问题的举报。

对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已经受理,要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举报人要提供真实、详细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调查期间不得向其他机关多头重复举报。

三、实名举报的办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实名举报,应统一登记、摘报,并将摘报报校党委。办理涉及较为严重的违纪问题的实名举报,应优先初核;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实名举报,应优先立案;上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的实名举报,要快查、快处,按期优质报结。

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实名举报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实,调查中可与实名举报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联系沟通,进一步掌握相关情况,挖掘案件线索,促进实名举报问题查处到位。向举报人核实有关问题时,须对举报人进行身份确认。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实名举报件办理情况的分类汇总,定期分析,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对实名举报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四、匿名举报的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处在收到匿名举报后,应先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进行处理。

具有可查性匿名举报的处理:

1.举报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可摘报相关部门参考;其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合理且有可操作性的,建议相关部门采纳。

2.举报反映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廉洁自律等一般问题,其情节轻微而不构成违法违纪的,应让被举报人写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其立即改正。

3.对反映内容具体、涉嫌违法违纪且具备核查条件的匿名举报,可先行初步核实,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4.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暂无可查性匿名举报的处理

1.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

2.认为属暂无可查性举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提出暂存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暂存处理,按“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作结论。

3.对在半年内多次收到相同内容已存的暂无可查性举报,应重新组织审核研判,决定是否进行核查。

不实匿名举报的处理

1.对被举报人因错告、诬告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管辖权限,在征求被举报人以及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通报核查结果,予以澄清。

2.对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名誉、心理、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抚慰。

3.对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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