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根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辽纪驻教〔2021〕3号),现就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备登记
(一)报备范围
1.各部门、单位的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的婚丧喜庆事宜需报备登记。
(二)报备要求
1.各部门、单位的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办理婚嫁事宜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报备;办理丧葬事宜事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如未操办,也需零报告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所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桌数、用车数量、宾客人员构成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进行报备。
2.报备采用填写《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的方式进行:
(1)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的报告单直接报综合监察室备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单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综合监察室备案;其他处级和科级人员的报告单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报综合监察室备案。
(2)普通教职工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报告单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报所在部门或单位备案。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的,附具体情况说明与《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一并报告,如本人有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交。
4.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审核报告单,对填报内容不合规的,提出意见并重新报告。
二、规范操办行为
(一)尊重传统习俗,从简操办婚丧事宜,自觉抵制豪华奢侈、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二)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禁本人及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违规动用公款、公物、公车。礼品、礼金包括:礼物、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虚拟货币、提货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三)严禁操办和参与职务升迁、子女升学、添子添孙、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开工开业等宴请活动。严禁进行超过一般民风习俗的仪式和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祭祀等活动。
(四)宴请规模须限于15桌(含15桌,每桌10人)以内,车队车辆须限于10辆(含10辆)以内,严禁以“答谢宴”等名义“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二级纪检机构负监督责任。广大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人情随礼陋习,摒弃不良传统习惯,树立良好教师形象。
四、严肃执纪问责
学校纪委将对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检查,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教职工党员和监察对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中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